微信群主注意!群员被骂,你要担责
近日,关于“微信群聊天被骂群主不作为或担责”冲上了热搜
这件事引起了极大的关注,毕竟这算是我们身边随时可能出现的事,你看现在谁微信里没几个群呢?
但是说实话,群内骂人的现象应该很常见,很多人一言不合就在
群里“出口成脏”,想必大家都曾经看到过或者亲身经历过
微信群为群体的集体交流沟通提供了极大的便利,但是很多群主建群后懒于管理,
放纵群成员口无遮拦,从而导致其他成员的权益受到侵犯。
针对这一事件,广州互联网法院通报了两起典型案例,
明确微信群里骂人,群主“慢作为”“不作为”要担责。
两宗案例都是由微信群里骂人所引发。
一宗是微信群主对群员在微信群里辱骂他人置之不理,
对被辱骂者求助也无动于衷,被法院以“慢作为”“不作为”为由判决承担责任。
另一宗是微信群成员骂人后,群主及时劝阻,在劝阻无效后解散微信群,法院对此判定群主不承担责任。
在案例中,物业员工利用微信组建了小区业主群,使众多业主可以在微信群
这一网络空间内交流信息、发表意见,其应当预见到该微信群内可能会出现
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或言论,故对此负有必要的注意义务。
其次,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《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》第六条第(十)项规定:
“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、复制、发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,侵害他人名誉、隐私
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违法信息”。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《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》
第九条第一款规定:“互联网群组建立者、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,依据法律法规、
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,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,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”。
该员工作为微信群的建立者和管理者,应当履行群主管理责任。
广州互联网法院这两起案件的法官认为:
一、微信群主负有对微信群的管理职责,须履行注意义务
微信群用于物业管理,应将其视为物业服务场所在网络空间的延伸,
公然侮辱他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,群主应履行工作职责,制止业主的辱骂行为。
二、微信群主是否尽到了其应负的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
对微信群主是否尽到了其应负的注意义务判断标准不宜过高,不能苛求群主时刻
保持对群内言论的密切关注,群主尽到积极预防、阻止群内侵权行为的责任,
就可以认定其尽到了应负的注意义务。
在案例一中,对侵权人长期在群里发布不法言论,被侵权人已经在群里多次、
通过多种方式要求群主采取措施,但群主未积极采取管理措施,
故法院认定群主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,存在过错。
三、微信群主承担侵权责任的类型及适用规则
群主虽因其不作为而承担过错责任,但并非直接侵权人,其过错程度明显小于直接侵权人,
其责任亦应小于直接侵权人,且因赔礼道歉责任具有人身属性且不可替代,不因直接侵权人
已按另案生效判决承担该责任而予以免除,故法院判令物业公司承担赔礼道歉的责任,
但是发布道歉声明的期限比直接侵权人的发布期限短,以体现物业公司的责任小于直接侵权人。
对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,法院认为微信群主应承担补充责任为宜,即其仅对直接侵权人不能
赔偿的部分,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。因直接侵权人已按另案生效判决全额支付了
精神损害抚慰金,故法院不再判决物业公司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。